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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21號原 告 林達峯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被 告 邱建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甲部分面積10平方公尺騰空返還全體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苑裡鎮社柑段) 原告主張占用面積 (㎡) 公告土 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21-3地號土地 10 2,700元 27,000元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