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27號原 告 吳丞評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竹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請求被告修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0號3樓房屋滲漏水之修繕費用預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訴之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訴之聲明有關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減少價金部分,均未載明具體特定之金額,於法不合,應補正請求之具體金額為何?
三、被告陳怡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