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43號原 告 徐意能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馨儀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應注意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範圍,是否已將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如有遺漏,應於閱卷後,將其他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二、請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並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後之起訴狀正本,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