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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49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士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

二、原告所提出之委任狀記載之受任人一部分為空白,無受任人之印文或簽章,另一部分填載為被告卓士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有違,難認被告卓士期確受原告合法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請原告一併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與受任人名稱相符印文之完整起訴狀,若有委任之實,請填載完整之委任狀,並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