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66號原 告 温少清上列原告與被告辛兆堂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被繼承人辛劉查某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