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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66號原 告 温少清被 告 辛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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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蓮辛月秋江照富江照勝江建中吳江秋英江秀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不存在,被告應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該地上權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4,892元,並未超過地價,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700元/㎡ 113年1月申報地價416元/㎡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辛劉查某 152.07 94,892元 410,589元 備註: ⒈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⒉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