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74號原 告 林鴻鈞上列原告與被告饒庭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被告饒庭睿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又原告所提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格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