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82號抗 告 人 方彥翔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7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2482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