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87號原 告 竹觀洺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宜峰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正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1,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00元外,尚應補繳700元。

二、被告林家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