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97號原 告 中華大學城公寓大廈管里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嚴如鈺被 告 范揚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48元(計算式:本金19,700元+如附表所示利息648元=20,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19,700元 114年7月21日 114年11月17日 (120/365)年 10% 648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