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05號原 告 全聯牙醫診所即曾慧被 告 郭盈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元;第2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診所病患謝文吉之膺復紀錄表,經原告陳報聲明第2項其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3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0,000元【計算式:80,000元+30,000元=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