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19號原 告 邱鎮森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佑聖律師鄭宜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阿和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阿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本件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