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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2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鍵銪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頭份市仁愛段) 1 46地號土地 2 2544建號建物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