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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38號原 告 中華大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嚴如鈺被 告 曾美雲(監護)法定代理人 賴文輝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美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萬6,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曾美雲之法定代理人賴文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萬6,100元 1 利息 1萬6,100元 114年7月21日 114年11月23日 126/365 10% 556元 小計 556元 合計 1萬6,656元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