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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40號原 告 鍾秉育被 告 鍾秉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當事人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上之民國108年10月15日南地所資字第83640號預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4,839,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9,0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廣源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200地號土地 1,014.05 13,400元 22183/47734 6,314,757元 2 1201地號土地 1,238.54 1/2 8,298,218元 3 1202地號土地 2,978.26 1/2 19,954,342元 4 1203地號土地 2,045.08 1377/4076 9,257,951元 5 1204地號土地 476.42 22183/47734 2,966,793元 6 1206地號土地 4,503.90 22183/47734 28,046,972元 合 計 74,839,033元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