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67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翰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吳宗翰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陳〇〇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吳盛松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所列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吳宗翰之應繼分比例。
六、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1月26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七、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 1 苗栗市○○段000地號土地 2 苗栗市○○段000地號土地 3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4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5 後龍鎮新港段社腳小段381地號土地 6 苗栗市○○段00○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