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72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姚宏家之被繼承人徐秋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更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