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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72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被 告 徐穩有

徐梅英謝昀倩

姚金柱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姚宏家起訴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姚宏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62,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530元後,尚應補繳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苗栗縣頭份市廣興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姚宏家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00地號土地 68.94 22,000元 3/4 1/5 227,502元 2 401地號土地 114.31 22,000元 3/4 377,223元 3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85,500元 3/4 57,825元 總計 662,550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