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76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列當事人與陳水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陳水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