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09號原 告 江蕙妏上列原告與被告商喬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3,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
二、提出被告商喬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劉慶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