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12號原 告 亞通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訴訟代理人 吳育誠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齊佐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李齊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