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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13號聲 請 人 張森茂

葉張秀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4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之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雙安企業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連帶給付損害賠償,然未載明上列受僱人之人別資料及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聲請人應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雙安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