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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20號原 告 徐邦傑被 告 曾偉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為原告所有。因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係其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向被告購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