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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23號原 告 柯陣國被 告 詹林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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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雙苗

林益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809,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7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04地號土地 1159 2,100元 5/6 2,028,250元 2 506地號土地 1212 2,100元 168/240 1,781,640元 合計 3,809,890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