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30號原 告 何志宏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旻杰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