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32號原 告 郭錦鳳
郭生炎郭孟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慕宇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福基間確認地上權價值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價值請求權不存在,該地上權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19,705元,並未超過地價,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9,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113年11月27日由苗栗縣政府徵收) 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 申報地價3,040元/㎡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土地面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郭福基 157.83 719,705元 3,156,600元 備註: ⒈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⒉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⒊本件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231.41平方公尺,大於土地總面積157.83平方公尺,故以土地總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