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34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被 告 羅子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0,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800元,尚應補繳130元。
二、被告羅子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191,853元 1 利息 191,853元 114年8月25日 114年12月2日 (100/365) 16% 8,409.99元 小計 8,409.99元 合計 200,2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