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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50號原 告 鐸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阿欽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伸精密陶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9,500元(計算式:請求被告給付2,782,500元+請求被告返還之模具價值67,000元=2,8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