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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67號原 告 林錫銘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張佑聖律師被 告 林鴻志

林鴻祺

林鴻森

林壽美

林富美

陳憲雄

陳俊諺即陳坤明

陳芊羽即陳梅芳

林麗珠

林邱罔市

林文正

林文哲

林文寬

林淑慧

林壽田

林瓊芬

林瓊玲

陳道明陳詩鈞即陳道貴

陳淑媛陳陽陞

陳賢孝

陳仁英

孟承昌即孟耀宗

孟玉萍

孟姵辰即孟貴香

高陳驪珠陳品蓉即陳善慧

陳善深蕭林雲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請求應終止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地上權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復經原告陳報並無約定租金,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系爭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542,68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840元,尚應補繳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9,500元/㎡ 113年1月申報地價4,560元/㎡ 編號 地上權坐落土地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 林金香 39.67 271,343 1,170,265 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林金香 39.67 271,343 1,170,265 合計 542,686 2,340,530 備註: ⒈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⒉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