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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73號原 告 廖清海

廖丁發廖清金被 告 顏騰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99,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孟穎附表: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營盤邊段山寮小段516-7地號土地 195 4,100元 3/4 (原告三人總和) 599,625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