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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82號原 告 張月妹被 告 黃敏珊

黃敏雅黃敏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號1、3樓之不動產移轉契約無效,並請求被告返還前開房屋,因前開房屋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0,425元(1樓現值281,700元,以被告應有部分1/4計算)、275,6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6,025元(計算式:70,425元+275,600=346,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