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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03號原 告 黃永海被 告 江彥澤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118元(計算式:本金24,000元+如附表所示利息118元=24,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4,000元 114年9月10日 114年10月15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36/365)年 5% 118 元 利息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