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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05號原 告 王黃桂香

張志揚張豔琴

張志偉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麗榆共 同送達代收人 賴麗羽列原告與被告黃逢春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繼承人黃逢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