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05號原 告 王黃桂香
張志揚張豔琴
張志偉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麗榆共 同送達代收人 賴麗羽列原告與被告黃逢春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繼承人黃逢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