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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19號原 告 魏鳳珠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賴俊嘉律師被 告 林柏勳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監視器、燈箱招牌、冷氣主機、探照燈、管線、靜電除油煙機等機器設備拆除,並將占用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係以系爭土地之永久占有回復為目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3,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

標的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額 (新臺幣)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 94,600元 94,600元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 54,117元 54,117元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 34,674元 34,674元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