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19號原 告 魏鳳珠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賴俊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勳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苗栗縣頭份市2230、2224、2218地號土地,占用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告林柏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