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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23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松吉等間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之人別資料(姓名、住居所)及被告詹松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2月16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