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26號原 告 徐麗淑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被 告 陳儀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內之物品、工具及廢棄物清除,並將系爭土地及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係以系爭土地之永久占有回復為目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請求返還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溪洲段)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31地號土地 5 5,800元 29,000元 2 95建號建物 全部 依房屋稅籍資料所示價值為151,600元 151,600元 合計 18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