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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45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被 告 吳進榮

吳進貴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吳進邦起訴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吳進邦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64,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960元後,尚應補繳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編號 標的(苗栗縣通霄鎮)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權利範圍 吳進邦應繼分比例(含再轉繼承)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埔段14-3地號土地 1303 940元 1/6 1/3 68,046元 2 新埔段319-1地號土地 2314 1,300元 1/6 1/3 167,122元 3 新埔段319-2地號土地 46 1,300元 1/6 1/3 3,322元 4 新埔段319-3地號土地 51 1,300元 1/6 1/3 3,683元 5 雲天段828地號土地 297.4 6,000元 1/3 1/3 198,267元 6 雲天段1138地號土地 1915.7 1,800元 1/6 1/3 191,570元 7 雲天段1139地號土地 1781.4 1,800元 1/6 1/3 178,140元 8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房屋 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141,500元 1/1 1/3 47,167元 9 通霄郵局存款 30,417元 1/3 10,139元 10 苗栗縣通苑區漁會存款 292,081元 1/3 97,360元 合 計 964,816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