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45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盛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依前揭資料計算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吳盛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除上開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陳報是否追加分割之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通霄鎮) 1 新埔段14-3地號土地 2 新埔段319-1地號土地 3 新埔段319-2地號土地 4 新埔段319-3地號土地 5 雲天段828地號土地 6 雲天段1138地號土地 7 雲天段1139地號土地 8 新埔里13鄰95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