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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47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被 告 劉吳鳳英

劉欽榮劉尊賢劉智偉劉喜發劉少琪劉家琦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劉美容起訴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劉美容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40,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530元後,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編號 標 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被代位人劉美容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0地號土地 1,232 15,800元 1/6 1/6 540,711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