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48號原 告 鄭文盛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瑋杰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同段同地號土地1006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何瑋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