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48號原 告 鄭文盛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被 告 何瑋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5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編號 請求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1 苗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 9,800元/㎡ 84㎡ 1分之1 823,200元 2 苗栗縣○○鎮○○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231,400元 1分之1 231,400元 合計 1,054,600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