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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52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客車RDR-6551之駕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以小客車RDR-6551之駕駛為被告,然未載明其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若為法人,並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