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53號原 告 陳沅承
陳玉倩
陳貞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錕銘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如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如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如附表所示建物、土地之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全部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五、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六、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竹南鎮新山佳段) 1 982地號土地 2 755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