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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5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被 告 莊銘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314平方公尺)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9,800元;另請求被告給付14,84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209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17日之金額為118元(計算式:209元×17/30=1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760元(計算式:219,800元+14,842元+118元=23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

二、被告莊銘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占用土地 (苗栗縣通霄鎮南華段)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占用面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23-7地號土地 700元 314 219,800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