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55號原 告 泰安防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子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苡萱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
二、被告夾寶物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吳玲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林苡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