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61號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珮雯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鉞淼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徐鉞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徐鉞淼已死亡,請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有追加被告,請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