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68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被 告 陳月娥
陳俊錦陳俊吉陳俊光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陳俊宏起訴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俊宏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20,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編號 標 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被代位人陳俊宏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0巷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228,900元 1/1 1/5 45,780元 2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07.02 18,400元 393,834元 3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000000000000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為500,000元 100,000元 4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000000000000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為500,000元 100,000元 5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000000000000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為500,000元 100,000元 6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000000000000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為500,000元 100,000元 7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000000000000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為358,365元 71,673元 8 中華郵政公司苗栗中苗郵局 00000000000000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為46,525元 9,305元 合 計 920,5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