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06號原 告 李律潔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被 告 陳浩華律師(即羅德志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於原告代位第三人啟阜開發經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阜公司)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993,220元之同時,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被告啟阜公司,並由原告受領登記,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規定應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定之,依原告陳報之買賣契約所示為40,648,740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0,648,740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啟阜公司73,711,0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3,711,040元。綜上,原告先備位聲明間,核屬選擇關係,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較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核定為73,711,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9,236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660,736元,尚應補繳18,500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買賣契約標的(竹南鎮頂埔段) 被告所有權權利範圍 1 846地號土地 全部 2 847地號土地 全部 3 853地號土地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