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0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晨芯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邱晨芯之被繼承人邱國忠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邱晨芯之應繼分比例。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 1 頭屋鄉茄苳段176地號土地 2 頭屋鄉茄苳段318地號土地 3 苗栗市○○段000地號土地 4 苗栗市○○段00000地號土地 5 苗栗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房屋)